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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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13年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享受省政府專項津貼人員推薦選拔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9-04 點擊數:

各位老師:
根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開展2013年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享受省政府專項津貼人員推薦選拔工作的通知》(鄂人社鄂[2013]441号)文件精神,現将我校本年度省突、省貼人員推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薦對象
省突專家的選拔對象為省内各行業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并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省貼人員的選拔對象包括三類人員:取得優秀業績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生産服務第一線領域,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在工作實踐中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難題的高技能人才;在種植、養殖、加工、營銷等行業中技術領先、貢獻突出的農村實用人才。
二、 選拔原則及條件
(一)選拔原則
一是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原則。向在技術創新、教育創新、管理創新的人員傾斜,向工作在一線和邊遠艱苦地區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
二是堅持公開、公平、擇優原則。選拔工作要做到政策公開,指标公開,條件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示,不搞論資排輩,體現群衆公認,業内認可,實行公平競争,擇優選拔。
三是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的原則。以政治思想表現、對社會的實際貢獻和專業技術水平為依據,從嚴掌握,确保質量。
(二)選拔條件
專業技術人才人必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省突專家年齡不超過55周歲,省貼人員不超過60周歲,并以近5年來取得的專業技術業績、成果和貢獻為主要依據,其業績、成果和貢獻應取得同行專家的認可,具體條件按鄂辦發[2001]55号文件(見附件1)規定執行。
三、 推薦人數
本次選拔全省50名省突專家和100名省貼人員。學校推薦上報人數為省突和省貼各1人;各學院、部、設計院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推薦省突和省貼各1人。
四、 其它
本次推薦工作由于适逢假期,有意申報者于9月1日上午之前将本人的推薦表填寫好後交學院辦公室。
特此通知。

附1:《關于加強各類專家選拔管理工作的意見》(鄂辦發[2001]55号)
附件2:2013年省突和省貼推薦人選業績情況登記表





組織人事部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一:
鄂辦發[2001]55号文件
關于加強各類專家選拔管理工作的意見
各類專家是高層次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科教興鄂戰略的骨幹力量,在現代化建設中做出了突出貢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前,加強各類專家選拔管理工作,對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繼續實行政府特殊津貼制度的通知》(中 發[2001]10号)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01]14号)精神,加快實施人才戰略,營造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和人盡其才的用人機制與社會環境,進一步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壯大高層次人才隊伍,促進我省科技進步和 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做好這項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選拔範圍與對象
各類專家選拔的範圍涵蓋省内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含中央在鄂企事業單位),以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自然科學領域為主,其他經濟成份的企事業單位中符合選拔條件的,也可以按照選拔程序推薦。
選拔的對象為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崗位和在工農業生産第一線,以及在社會科學、信息、金融、财會、外貿、法律、體育、新聞出版、現代管理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專門人才。
在企事業單位中擔任黨政領導後不再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以及各級黨政機關公務員、參(依)照公務員管理人員,除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外,原則上不列為專家選拔對象。
各類專家繼續做出新的貢獻,取得新的成果,符合選拔條件,可再次被推薦選拔。
二、選拔原則
選拔各類專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原則。選拔專家向在技術創新、教育創新、管理創新和經濟結構調整中取得顯著業績的人員傾斜,向高新技術領域、農技推廣一線和邊遠艱苦地區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以激勵專業技術人才為經濟建設多做貢獻。
(二)堅持公開、公平、競争、擇優的原則。選拔專家做到政策公開,指标公開,條件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示,不搞論資排輩,體現群衆公認,實行公平競争,擇優選拔。
(三)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優中選優的原則。選拔專家以政治思想表現、對社會的實際貢獻和專業技術水平為依據,從嚴掌握,甯缺毋濫,優中選優,确保選拔質量。
三、選拔條件
(一)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湖北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模範履行崗位職責,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職且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并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近5年獲一項以上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者一項以上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一等獎的主要完成者;或者一項以上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獲獎者;或者一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并已取得顯著經濟 效益的主要完成者;或者在SCI、EI、ISTP等國際著名檢索刊物上被收錄論文5篇及以上者。若同一項目重複授獎,隻計最高獎勵。
2、近5年獲一項以上省(部)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的主要完成者;或者經相關法定機構評價,在社會科學研究方面,學術造詣高,其研究成果有創見性、開拓性,對發展新興學科,發展專業基礎有突出貢獻,并獲得重大社會效益者。
3、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重點培養對象及湖北省“新世紀高層次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人選,且被确定為新學科的創始人或本學科的學術帶頭人,并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4、在科學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特别是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及産業化方面,主持承擔國家和省(部)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經相關法定機構組織評價為有重大發明 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産學研結合,對實現高新技術産業化、傳統産業高新化,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做出重要貢獻,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
5、長期在教育戰線工作,在教書育人方面成績卓著,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做出了重要貢獻,所創建的新教育原理或教學方法,經省(部)級教育行政部門鑒定并 普遍推廣,成效顯著,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較高聲譽者。其中,近5年獲一項以上國家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或省(部)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的主要完成者,以及被聘 為“特聘教授”者可優先推薦。
6、長期在醫療衛生第一線工作,醫療技術精湛,多次成功地診治疑難危重病症,成績突出,并總結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省内同行公認,在當地享有較高聲譽者。
7、長期在水利、交通、電力、冶金、化工、機械、建築等工程技術行業中工作,技術領先,業績突出,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較高聲譽者。其中,近5年獲一項以上國 家級優質工程獎、優秀勘測設計獎二等獎以上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優秀勘測設計獎一等獎的主要完成者,以及在防汛抗洪中做出突出貢獻,被省政府授予一等 功的工程技術人員可優先推薦。
8、長期在農業教育、農業生産和農業科技推廣第一線工作,在科技教育、成果轉化、技術改造以及新品種、新上述10個條件中涉及獎勵等級的,獎勵等級每降低一檔,其獲獎次數應增加一次。
(三)享受省政府專項津貼人員的選拔條件參照前述(二)款規定執行,其中,年齡可放寬到最高不超過60周歲,各類獎勵的等級可相應降低一檔,側重于實際貢獻。
四、選拔與審批
(一)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根據國家人事部有關要求進行;湖北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每兩年選拔一次,每次200人;享受省政府專項津貼人員每年選拔一次,每次80人。
(二)省人事廳每年根據全省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各學科領域高層次人才的分布及曆次選拔的情況,向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事行政部門和省業務主管部門、省屬及中央在鄂企事業單位下達各類專家選拔的控制指标數。無業務主管部門的非公有制單位專家選拔控制指标單列,不具體下達,實行公開選 拔。
(三)基層單位要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向上級人事部門推薦人選。無業務主管部門的非公有制單位及其個人可直接向當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推薦人選或自薦。在選拔過程中,要引入競争機制,廣泛征求同行專家和群衆的意見,增加選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開。
(四)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事行政部門和省及中央在鄂有關單位根據選拔條件及控制指标數,對基層單位推薦的人選進行審核、平衡,報同級政府或本單位領導核定并進行公示後,将人選名單及申報材料報送省人事廳。
(五)省人事廳在對各地各單位申報的人選進行初審、考核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方案,組織專家評審,并會同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衛生廳、省農業廳等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評議、審核,确定報批人選,并将報批人選名單進行公示後,按程序上報審批。
(六)完善專家選拔評審制度。建立湖北省專家選拔評委庫和湖北省專家選拔評審委員會,在評委會中設立專家評審組和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評議審核組。評委庫評委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文教衛、農林水等行業的知名專家組成;評審組評委從評委庫中随機抽取7至9名專家組成;評議審核組評委由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擔 任。
五、專家待遇
(一)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分别由國家人事部和國務院授予相應的榮譽稱号,并由國家人事部和國務院授權國家人事部頒發《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證書》和《政府特殊津貼證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待遇,同時分别享受湖北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學、 技術、管理專家和享受省政府專項津貼人員各項待遇,若待遇同類,就高不就低,不重複享受。
(二)湖北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由省委、省政府授予榮譽稱号,授權省人事廳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頒發《湖北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證書》,其中,在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自批準之月起,所在單位應在本人腿務工資标準内獎勵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次;在差額撥款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的,比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獎勵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次;在其他單位工作的,比照事業單位獎勵标準予以獎勵,但也要避免重複獎勵。獎勵晉升工資 後,不沖銷以後正常增加的工資。
(三)享受省政府專項津貼人員,由省政府授予榮譽稱号,頒發《政府專項津貼證書》,每人一次性發給政府專項津貼8000元(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專項津貼所需經費列入省财政年度預算,每年由省财政廳統一核撥,省人事廳每年年底前一次性發放。
(四)各類專家所在單位要在課題立項、科研資助、設備購置、助手配備、培訓進修、學術交流、出國考察等方面對專家給予支持和照顧;要建立健全專家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有條件的單位可實行專家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專家辦理醫療優診、延退、提高退休費标準等手續,有計劃地組織專 家短期療養和體檢;未實行貨币分房的地區和單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地本單位正高職專業技術人才住房标準優先分調房,已實行貨币分房的,可給予專家一定的住房津貼或生活補貼,專家相對集中的地區和單位可建立專家公寓,有條件的單位要盡可能為專家住宅提供免費上網服務。
六、組織領導與管理
(一)各類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在省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進行,由省人事廳具體負責實施,選拔管理工作經費列入省财政年度預算。本省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綜合管理轄區内各類專家的職能部門,負責對轄區内各類專家的選拔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協調。各類專家所在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所屬專家的日
(二)各類專家的選拔管理豐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嚴格按照規定的選拔範圍、條件和程序進行準拔,切實把那些确有突出貢獻和真才實學的優秀人才選拔出來,同時不斷完善專家管理與服務措施,提高專家的政治生活待遇,為專家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創 造寬松環境。
(三)完善專家繼續教育制度。各地及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湖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省政府第211号令),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地本單位專家繼續教育計劃;要定期組織專家開展政治理論學習活動,不斷提高其政治理論素養;要有重點地組織專家到國内外知名的高等學校、科研 院所培訓進修,支持專家參加國家及省(部)舉辦的高級專家研修班和國内外學術技術交流活動,以更新知識,提高專家的創業創新能力;要提供必要的專家培訓經費,确保專家每年不少于80學時的業務脫産學習培訓時間。
(四)堅持專家聯系制度。各級黨政領導及組織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要采取多種方式與本地專家建立固定的經常性的聯系關系,并把專家聯系制度作為密切黨與廣大專業技術人才聯系的重要渠道長期堅持下去,認真傾聽、采納專家意見和建議,積極吸收優秀專家參加各級黨委、政府咨詢機構,充分發揮專家的智囊作用。專家所在 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要不定期召開專家座談會、聯誼會,随時了解所屬專家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幫助其排憂解難,切實把黨和國家的專家政策落到實處。
(五)實行專家考核備案和動态管理制度。各地要定期組織開展專家考核工作,每年結合年度考核對所屬在職專家進行一次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其現實表現和工作業績,及時掌握他們的思想動态、工作實績、專業發展和使用情況,并将考核結果記入專家業務考績檔案,作為獎勵、培訓、選拔與使用的重要依據,同時将《專家年 度考核登記表》連同專家跨地區、跨部門工作調動、職務變動、獎懲、離退休等變化情況一并上報省人事廳。要實行專家動态管理,對考核合格的,繼續列入專家管理範圍;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專家管理範圍,取消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六)加強專家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快建立專家信息庫,實現專家管理工作信息化,充分發揮專家信息庫的功能和作用,促進專家資源共享。
(七)積極組織、引導專家為經濟建設服務。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和支持各類專家(包括離退休老專家)以多種形式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項目合作、成果轉化、人才培訓和兼職兼薪等有償服務活動,引導各類專家為經濟建設貢獻才智。
(八)建立專家選拔管理工作評先制度。省人事廳每3至4年在全省範圍組織開展一次湖北省“十傑”優秀專家的評選表彰活動,同時評選表彰一批專家選拔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組織、人事、宣傳等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 電視、電台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報道我省優秀專家的先進事迹,進一步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濃厚氛圍,不斷提高專家的知名度和社會地位。
(九)各類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經國家人事部批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經國務院批準,湖北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經省委、省政府批準,享受省政府專項津貼人員經省政府批準,取消其專家榮譽稱号,停止享受有關待遇,收回專家證書:
l、喪失或違背專家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政治條件的;
2、弄虛作假、謊報成果騙取榮譽的;
3、長期不發揮作用,不求上進,群衆反映強烈,在考核中被确定為不合格或連續兩年考核為基本合格的;
4、未經所在單位批準擅自離職超過15天或者公派出國(出境)逾期不歸的;
5、受黨内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6、違法犯罪,或因個人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技術、經濟損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專家所在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切實保護所屬專家的積極性、創造性和合法權益,對壓制、刁難、打擊、迫害專家行為的,應當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北省各類專家選拔管理工作政策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各地各有關單位可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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