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藥院[2021]5号
化工與制藥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條例
(試行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實驗室是實驗教學與科學研究的重要場地,實驗室安全是實驗室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根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等相關條例的要求,針對學院實際情況,為切實加強我院實驗室安全環保管理工作,健全規範實驗室安全環保檢查及隐患整改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院師生生命和财産安全,确保教學與科研實驗的正常開展,在學院廣泛征詢意見并完善後,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批準,特制定本實驗室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教學、科研實驗室,适用人員包括全院各級各類實驗室管理人員和進入實驗室的教師、學生、短期訪問人員以及外單位臨時來學院從事實驗的人員。
第三條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責追責”的要求,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實驗室進行全覆蓋全天候、全過程的安全環保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四條牢固樹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嚴格按照“開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單——明确整改責任——落實整改措施——組織驗收複查——消除事故隐患”實行閉環管理。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隐患未消除的單位和人員,學院将依規依紀進行嚴肅追責。
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條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學院安全管理規定、監督和指導學院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學院定期召開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參會人數達到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一半以上,會議有效。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決議,需要通過舉手或投票表決,同意票數超過應到人數一半或以上,決議通過。對于投票表決,可以通過微信、郵件或委托投票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學院每間實驗室(指學院所管轄的大樓及附屬建築内的所有用于教學、科研的房間)至少需要确定一名本學院教師作為實驗室責任人。實驗室責任人是該實驗室的實際使用人,實驗室責任人需要與學院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并向學院提供相關實驗室的備用鑰匙。實驗室安全責任書一式兩份,各執一份。實驗室退出、變更或調整時,原實驗室責任人需要在第一時間到學院辦理退出手續,新的實驗室責任人需要在第一時間與學院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
第八條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驗室責任人需對實驗室的安全負責,對進入實驗室的任何人員,需要按照學校及學院相關規定,進行備案、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訓等。實驗室責任人需重點督促實驗人員時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嚴格遵守并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包括但不僅僅局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8.1新生進入實驗室前,需完成校、院、實驗室三級安全培訓,以及簽訂安全承諾書。校級培訓由學校組織展開,新生必須參加;
8.2院級培訓由學院組織,包括日常安全培訓、安全考試以及專項培訓(應急疏散、滅火演習等),新生必須參加院級培訓;
8.3實驗室級安全培訓,在實驗室完成。根據不同情況,由實驗室責任人、指導教師或研究生導師組織。對進入實驗室的人員,進行的安全培訓内容,包括但不僅僅局限于相關規章制度的學習、實驗室安全告知、實驗室涉及的安全風險、儀器設備(含學院公共平台相關儀器設備)操作培訓、化學品安全管理、氣體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等。培訓過程,需要進行詳細記錄,參與培訓人員,均要在培訓記錄上簽名。每年12月底,各實驗室将相關培訓記錄提交學院存檔。未經培訓的人員,嚴禁進入實驗室。
8.4本科生、外來人員等進入實驗室前,以及本院研究生等外出從事合作研究或聯合培養等,除按照學院相關規定以外,也需完成上述實驗室培訓(由實驗室安全責任人負責)。
第九條實驗室進行修繕改造時,實驗室責任人(含公共平台、實驗中心)須按規定向學院報送改造方案,改造方案需包含相關實驗室安全建設方面的内容。涉及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規定向學校保衛處報備。實驗室改造過程中,實驗室責任人負責監督實施,并保證修繕過程不影響其它實驗室的正常使用及公共衛生等。此外,如改造過程中需要在公共區域臨時放置修繕材料及設備等,需經學院批準;裝修所産生的垃圾需及時清理,不得堆放在過道及其他公共區域。
第十條學院每間實驗室均需要設立實驗室安全員,由實驗室責任人擔任或實驗室責任人指定的課題組老師,并在學院登記存檔。如出現實驗室安全員變更的情況,需及時向學院報備。實驗室責任人及實驗室安全員需要定期對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并在《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台賬》上簽名。
第十一條實驗室責任人需要加強高溫、高壓設備的管理,做好易燃、易爆、劇毒藥品試劑及氣體的存放、處置、使用登記及尾氣排放處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在節假日開展實驗的實驗室,相關實驗室責任人及安全管理員,在開展實驗期間,不能離開武漢市,并保證手機或聯系電話暢通;涉及開展過夜實驗的實驗室,相關實驗室責任人,要保證手機或聯系電話暢通。
第十三條實驗室人員的辦公/自休室與實驗區域要有明顯的物理隔斷措施。
第十四條在人才的培養環節,對需要提交的研究報告、中期檢查報告及畢業論文等,須包含關于完成以上報告所開展實驗的安全與風險評估的内容、以及相應的處置與防範措施。
第十五條執行學院教師輪流檢查實驗室的規定。對于涉及違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實驗室,相關檢查的教師,需要拍好照片(或錄好視頻)及登記好相關的信息。
第十六條對于每次實驗室安全檢查結果,通過學院郵件群發、學院電子屏、學院微信及QQ群等方式,在全院師生範圍内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對發現并及時處置重大安全隐患的師生,學院将進行獎勵;對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實驗室,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可召開專門會議,确定對相關實驗室的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如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作為實驗室的責任人及實際使用人,需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内,向學院主管領導報告,并在24小時内,向學院提交事故分析報告,詳細描述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善後方案等。同時,需主動配合相關事故調查工作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九條所有實驗室内儀器設備,包含但不局限于:氣瓶、吹風筒、壓力反應釜、油浴鍋、幹燥箱、馬弗爐及通風櫃等等,均需要明确設備使用人并在顯著位置标示。涉及共用的設備等,需要按周(月或年)做好值班管理表并在顯著位置标示。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學院制定并定期修訂《實驗室安全環保檢查扣分指标體系》(見附件),對實驗室安全環保檢查和隐患整改工作進行量化考核,并對存在安全環保隐患的實驗室進行扣分。
第二十一條在一次檢查中,扣分達 6 分-12 分(不含 12 分)的實驗室,視其情節嚴重程度及以往違規次數,給予該實驗室及責任教師相應處理:
(一)給予該實驗室“黃牌”警告,暫停實驗 3 天至 1 周;
(二)給予責任教師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處理;
(三)暫停該實驗室儀器設備和實驗材料的采購審批2 周;
(四)将該實驗室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增加檢查次數。
第二十二條在一次檢查中,扣分達 12 分及以上的實驗室,視其情節嚴重程度及以往違規次數,給予該實驗室及責任教師相應處理:
(一)給予該實驗室“紅牌”警告,封停整改 1 周至 4 周;
(二)責任教師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
(三)暫停該實驗室儀器設備和實驗材料的采購審批1 個月;
(四)對責任教師進行約談;
(五)取消責任教師當年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三條在一次檢查中,對給予“紅牌”或“黃牌”警告的實驗室,視其情節嚴重程度及以往違規次數,給予責任學生相應處理:
(一)強制其再次參加實驗室安全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開展實驗;
(二)停止其實驗活動1 周至 4 周;
(三)取消其本學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四)給予責任學生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或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以上條例由學院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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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附件:《實驗室安全環保檢查扣分指标體系》
序号 |
記分内容 |
記分值 |
1 |
實驗室日常管理 |
|
1.1 |
實驗過程中無人在崗值守。(涉及經報備的長期不斷電設備,振蕩器、磁力攪拌器、培養箱等具備自動、長期安全穩定運行性能的設備除外) |
12 |
1.2 |
未通過實驗室安全考試,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 |
12 |
1.3 |
未開展實驗,門敞開且無人值守。 |
6 |
1.4 |
實驗結束後,未及時關閉儀器設備;當日最後離開實驗室前未關閉水電氣、通風櫥等。 |
6 |
1.5 |
外來人員(進修、企業外派或訪問學者)未經審批或備案,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 |
6 |
1.6 |
實驗室内消防通道不通暢,實驗室外公共區域堆放危險廢物、閑置儀器設備、家具等,侵占消防通道。 |
4 |
1.7 |
未佩戴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開展實驗。 |
3 |
1.8 |
實驗室衛生環境髒亂差,實驗台面物品擺放混亂。 |
3 |
1.9 |
通宵實驗未經事先審批。 |
3 |
1.10 |
實驗室未建立安全值日值班制度,無安全值日記錄或記錄不全。 |
3 |
1.11 |
實驗室負責人(安全責任人)未每周至少開展一次實驗室安全檢查、實驗技術安全指導。 |
2 |
1.12 |
未及時準确維護、更新、上報實驗室基本信息和危險源信息等。 |
2 |
2 |
用電安全管理 |
|
2.1 |
實驗室電容量、插頭插座與用電設備功率不匹配,存在私自改裝的現象。 |
6 |
2.2 |
配電箱、開關、插座等周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4 |
2.3 |
電源插座未固定,私拉亂接電線電纜。 |
2 |
2.4 |
多個接線闆串接供電,接線闆直接置于地面。 |
2 |
2.5 |
電吹風、電熱槍等用畢,未及時拔除電源插頭。 |
2 |
2.6 |
确因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而不斷電的儀器設備,未履行報備手續、未進行日常安全巡查、未做好巡查記錄。 |
2 |
3 |
化學品管理 |
|
3.1 |
未經審批私自采購劇毒、易制爆、易制毒等管控化學品或私自從外單位接收管控化學品。 |
12 |
3.2 |
相互接觸會發生劇烈反應的化學品未有序分類擺放(強氧化性與強還原性混放,強酸與強堿等混放)。 |
4 |
3.3 |
未合理控制化學品的存儲量,實驗室内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總量超過100L 或 100kg,易燃易爆性化學品的存放總量超過 50L或 50kg。(按 50 平米為标準,存放量以實驗室面積比考察) |
4 |
3.4 |
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學品使用後未及時放回專用存儲櫃内,未使用時專用存儲櫃未鎖。 |
4 |
3.5 |
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學品未存儲在專用儲存櫃,未嚴格落實雙人雙鎖管理(雙人掌管鑰匙,雙人開門)。 |
4 |
3.6 |
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學品未建立詳細的使用台帳、未記錄用途和流向、賬物不符。 |
3 |
4 |
氣瓶管理 |
|
4.1 |
可燃性氣體與氧氣等助燃氣體混放。 |
12 |
4.2 |
實驗室氣瓶超過檢測有效期,或存放過期的廢棄鋼瓶。 |
6 |
4.3 |
氣瓶未固定/固定方式不合理。 |
3 |
4.4 |
使用易燃易爆氣體的實驗室,未配備通風設施和相應的氣體洩漏報警裝置。 |
3 |
5 |
危險廢物管理 |
|
5.1 |
随意處置(傾倒、丢棄、掩埋等)實驗室危險廢物。 |
12 |
5.2 |
化學廢棄物未進行分類收集與存放(易産生劇烈化學反應的廢棄物混放)。 |
6 |
5.3 |
危險廢物與生活垃圾混放。 |
2 |
5.4 |
實驗室未指定專門位置存放危險廢物,未設置警戒線。 |
1 |
5.5 |
廢棄物包裝容器上未張貼相應的危險廢物标簽。 |
1 |
6 |
加熱設備管理 |
|
6.1 |
烘箱等加熱設備内烘烤易燃易爆試劑及易燃物品。 |
6 |
6.2 |
加熱設備直接放置在木桌、木闆等易燃物品上,周圍有易燃易爆物品、氣體鋼瓶等。 |
3 |
6.3 |
使用烘箱、電爐等加熱設備時無人值守(有10-15 分鐘一次檢查記錄或有實時視頻監控除外)。 |
2 |
6.4 |
加熱設備周邊未張貼高溫警示标識和安全操作規程。 |
1 |
7 |
冰箱管理 |
|
7.1 |
未使用防爆冰箱或未經防爆改造的冰箱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品。 |
2 |
7.2 |
冰箱内存放的物品标識不明确,試劑未密封。 |
2 |
7.3 |
冰箱内不同性質化學品混放,試劑疊放(未使用試劑架)、堆放。 |
2 |
8 |
應急設施管理 |
|
8.1 |
存在潛在化學和生物危害的實驗室(區域)未張貼應急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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